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