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