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