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