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