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