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