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 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