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