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