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