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