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