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五、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