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