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