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