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