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