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六十三条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章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