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