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