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 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 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 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 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 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