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