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