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