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克扣职工工资的;

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