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