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