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