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