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