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同时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