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要求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从事与其指定检验任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上述产品;
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
超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验;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未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要求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从事与其指定检验任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上述产品;
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
超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验;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