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审查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查工作;

出具虚假审查结论;

擅自增加实施细则以外的其他条件;

未向企业说明企业有权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送样检验;

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有偿咨询;

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或者技术资料;

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