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