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