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