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