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六章 证书和标志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六章 证书和标志 第八十二条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