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式样见附件5—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