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要求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从事与其指定检验任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上述产品;

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

超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验;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