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