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项目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增项手续。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