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由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