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 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应当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