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