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管理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九十八条 第七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管理 第九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工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