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第八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