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