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 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一) 目录 (三)